翻譯社 種類       重 大 政 策      單元      貿易司      日期      2009/4/14

1、公司法第393條規定本錢額為登記事項,公示於資訊網站予大眾知悉,可保護生意業務相對人之生意業務安全翻譯
2、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挂號之申請,認為有違背本法或不正當定程式者,應令其更正,非俟更正正當後,不予挂號」,則公司申請設立挂號時,若有觸及違背同法第211條景象,本錢額不夠設立本錢,即資產不足抵償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應不予挂號。
3、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設立挂號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未搞妥延展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權柄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饬令閉幕之。
5、具體個案如經檢舉有虛設人頭公司景象,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元偵辦翻譯
6、現行實務上,針對百分之五之公司進行過後抽查驗資事宜,仍延續進行,如發現有公司法第9條景遇,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翻譯

對公司增強查察是不是組成號令解散情形翻譯
4、為增強檢察公司設立登記後是否有公司法第211條景象,本部將按期與財政部財稅資估中心核對相幹資料。內容     為推升天成翻譯社國於世界銀行發布之全球經商環境講述評選之排名,改良我國經商情況,本部研議批改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分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心主管機關定之之劃定,亦即拔除公司設立挂號本錢額軌制翻譯預估排名可由第157名推升到與紐西蘭等69國並列第 1 名翻譯該批改草案業於98年4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經由過程。
相幹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撤廢公司設立挂號本錢額後,本部已研議配套措施以下:
撤廢公司設立登記本錢額軌制後,公司申請設立時,資本額如經管帳師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挂號機關即准予挂號。
如斯,在今朝經濟環境欠佳景象下,業者可用根基創辦成本成立公司,毋庸閒置多餘資金,有助於民眾創業,並期能藉此增進經濟成長。

廢除公司設立登記本錢額業經立法院三讀經由過程


題目     取銷公司設立挂號本錢額業經立法院三讀經由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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